遺產稅新知:婚前/身故前2年贈與,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
⚠️ 重要新制限制:
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發布之新原則,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實例說明:甲君遺產稅案例
  • 🔹 被繼承人:甲君(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
  • 🔹 生前贈與:死亡前(114年1月1日)曾贈與配偶乙君現金 1,000 萬元(擬制遺產)。
  • 🔹 甲君其餘遺產: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 2,900 萬元
  • 🔹 配偶乙君財產:自行結算婚後財產計 200 萬元(不含受贈之1,000萬元)。
📊 1.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計入2年內贈與):
(甲遺產 2,900萬 + 2年內贈與 1,000萬 - 乙婚後財產 200萬) ÷ 2
= ⚖️ 遺產總額中可扣除的金額:1,850 萬元
📊 2. 分配請求權「列管交付金額」計算(扣除2年內贈與):
(甲遺產 2,900萬 - 乙婚後財產 200萬) ÷ 2
= 💰 丙君應實際交付予乙君的金額:1,350 萬元
國稅局提醒,上述計算方式適用於 113年10月28日以後 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述 1 年期限內,確實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遺產稅款,請民眾務必注意交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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