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改由孫子女繼承時,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減少應納遺產稅,致申報錯誤之情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享有扣除額。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並不會依次親等之繼承人人數增加而有倍數之扣除額。
實例說明:子女拋棄改由多位孫子女繼承案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1月10日死亡,遺有成年兒子乙君為唯一繼承人。乙君誤以為其拋棄繼承權,改由乙君之成年子女丙君、丁君、戊君等3人繼承,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遂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 民眾誤報金額:申報 3 人扣除額共 168 萬元(56萬元 × 3人)。
- ✅ 國稅局核定金額:僅得認定 56 萬元(以原先乙君 1 人的原扣除額為限)。
經該局審核,依遺贈稅法規定,核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 56 萬元,最終核定結果仍與乙君未拋棄繼承時完全相同。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因誤解法令而導致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