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繼承房地要注意!納保官傳授隱藏版申報關鍵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 連續繼承房地之新舊制適用判斷:
  • 🔴 新制(房地合一稅):被繼承人於 105年1月1日以後 取得者。
  •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被繼承人於 104年12月31日以前 取得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實例說明:甲君出售連續繼承房地案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課稅拆分如下:
  • 🔹 繼承自父親之持分:因父親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
  • 🔹 繼承自母親之持分:因母親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
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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