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之土地增值稅申報疑義 - 耀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之土地增值稅申報疑義

Q:繼承遺產但無足夠現金支付遺產稅,希望用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國有,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

依據財政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071號函釋:「繼承人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須注意將該繼承土地登記為國有,與單純繼承土地有別,故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始能完成移轉登記。
 
該抵繳申請移轉土地之現值,以國稅局核定「抵繳單價」為準,例如:以繼承土地抵繳,以「繼承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抵繳土地為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以非繼承標的之土地抵繳者,則以向國稅局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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